一是认真清理并取消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限制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在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技术创新资金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政策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是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资金,用于对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重点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
三是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信息业等民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咨询、服务等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是建立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完善担保机构准入、资金资助与自律制度,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设立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五是支持民营企业取得或扩大自营进出口权,落实好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并积极鼓励已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参加博览会、展销会。
六是加强收费项目的监督,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提供综合服务,建立起服务民营企业的体系。
(企业处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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