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全力推进沿江开发建设,努力提升我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一、对列入1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沿江开发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各类用地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收益全额用于沿江开发。对列入沿江开发的各产业园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举办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租赁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鼓励类项目企业,前五年免缴土地租赁费,后五年减半缴纳土地租赁费。
二、沿江开发规划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权范围内的相应规费,原则上实行零收费,对电子工业园、环保产业园、滨江化工区、录安洲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和工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零收费。未经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严禁有关部门把收费项目转移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下限执行。
三、提高对产业园区投入的规模和集聚度。对辖市、区引荐到沿江开发各产业园的投资项目,视为各辖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与有关产业园区实行分成。对各产业园区引进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实行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奖励政策。不论是境内资本,还是境外资本,对引资者统一按到账投资额的2‰-6‰的比例实施奖励。对引进的特大型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充分发挥财政贴息、信息化匹配资金和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和支持交通及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形成投融资建设资金投入、偿还良性运行机制。
五、鼓励各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贷款、授信、贴现、信用证等方式满足沿江开发有效信贷需求。
六、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履行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搞好文明办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实施“一门式”办事,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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