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11月1日起将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市财政部门多措并举,积极履行职能,全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农村居民,即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负担比例由各辖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三是区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的情况: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其本人保障待遇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等等。
四是对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保障对象,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部分实行先减后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低保家庭免交一事一议的村级公益事业筹资,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全免等多项优惠政策。
五是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切实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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