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省农村改水专项补助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建立农村改水专项补助资金,并按新增自来水受益人口每人10元标准安排专项资金,辖市区按每人15元标准配套,确保市、区财政对改水受益人口的资助额合计每人不低于25元,各乡镇结合实际予以资助。
二是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在符合统一规划的范围内投资农村改水工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改水工程。
三是对农村改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支付各项农村改水工程费用、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并按照补助金额的70%预拨农村改水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改水工程完成、抽查验收后结算。
四是根据农村改水工程完成进度,及时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作检查记录。
五是对未按规定设立农村改水资金财政专户的,应配套的农村改水资金不到位的,采取先到位、后抽回等弄虚作假的,挪用上级改水资金用于发工资、移作他用的等将追究责任,并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社会保障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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