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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2003年度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财建[200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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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2003年度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的通知

三辖市(区)财政局、经贸局,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3]742号)和2003年第4号《公告》规定及省财政厅、经贸委文件(苏财建[2003]11号)精神,现将我市2003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
  2、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
  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废汽车车主,(1)单位请带上介绍信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个人请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联公司)登记,并同时交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2003年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废汽车登记截止日为2003年12月19日。
  4、常联公司要做好初审及汇总工作。对申领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证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局车管所出具的注册日期证明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严格初审,防止冒领补贴资金。初审及汇总结果于2003年12月19日前上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确认。
  5、申领单位必须提供单位的银行基本户,补贴资金一律汇入该户。个人到常联公司取得有关凭证后至指定银行窗口领款。
  6、补贴资金发放范围暂定为2003年10月31日前报废的老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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