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新北区采取财政性基建项目资金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通过会计中心将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受款单位的拨付方式。其具体程序为:区财政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会计中心开设“财政性基建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专户”,区内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均通过此账户直接划转;属自筹资金的,单位应及时将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划入专户。基本建设资金原则上按月请拨,各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填写项目(工程)资金计划报批表,报送财政局。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计量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主任(区长)审批。区财政根据分管主任(区长)审批意见向会计中心发出拨款指令,会计中心根据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受款单位账户。通过按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进度集中向受款单位拨付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新北区财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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