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苏财综〔2006〕70号、苏价费函〔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 函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35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苏财综[2006]70号
苏价费函[2006]15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
核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
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省公安厅《关于申请核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厅[2006]3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实际需要,同意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在制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过程中,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对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急需提前领取证件的,开展二代证加快制作业务。加快制作的二代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80元,但不得加收特快专递费等其它费用,并在七天内发放给群众,超过期限的不得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二、各级公安部门在制发二代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二代证加快制作业务与正常制证、办理临时证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不能因制作二代证加快而影响日常制证工作,更不能强制要求群众办理二代证加快制作业务。
三、各级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 加快 工本费 函
江苏省财政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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