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下列事项涉及财政结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市中心城区有关企业搬迁财政结算 (一)结算原则与依据 1.按照《关于调整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常政发[2004]235号)规定执行,即搬迁前一年税收入库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收入基数调整。 2.搬迁企业有别于新办企业,工商、税务只作变更登记,企业不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3.开始搬迁时间以市政府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办公室批文为准。 (二)具体结算办法 1.搬出地:以开始搬迁的前一年企业入库共享收入为基数,在开始搬迁的当年调减共享收入基数。搬迁开始的当年起,搬迁企业税收市不再与其结算。 2.搬入地:以调减搬出地收入基数为标准,对收入基数形成的地方财力的60%,实行年终定额上解市级财政。开始上解的时间以税务变更登记当年为准。其中:市区范围内相互转移的,定额上解三年,三年后并入正常体制;搬入金坛、溧阳的,固定基数,每年上解。 二、关于部分行业开展即开式有奖发票奖励费用的财政结算。 从今年起地税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行业试行即开式有奖发票。对发票布奖经费及两次公开抽奖费用,采取市统一垫付,分级承担的办法。具体为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各辖市区当年在试行即开式发票的行业入库税收收入占全市的比重进行分摊,年终作专项上解结算。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搬迁 财政 结算 通知 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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