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各地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合理划分市区房地产企业税收归属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在不改变现有各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收模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房地产企业因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导致的所在各区利益的不一致。 2.各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仍实行按注册地税收属地征管,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财力结算时,将房地产企业非注册地开发房产项目当年实际入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给项目所在区。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财力,仍由市财政部门按注册地结算给所在区。 3.实行上述结算办法时,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分地区房产项目销售的明细应税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将市区房地产企业分项目纳税统计情况提供市财政局。 4.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企业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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