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管理和使用引导资金的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申请、择优支持、严格程序、规范化操作,确保引导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改委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委和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问效工作。
第五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属项目的定额贴息、补助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支持辖市、区项目的定额贴息、补助,各辖市、区按1:1比例匹配相应资金。
二、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级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服务业新兴行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市或列入市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市确定的服务业公共平台、市政府牵头组织的重大活动、市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服务业专业人才培训以及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等。
第七条 市级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符合我市服务业总体规划的项目。
2、对加快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4、对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项目。
5、获国家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资金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 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在建项目,项目的实施以单位为主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常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使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定额补助和定额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四、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市级引导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辖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所属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市直属单位可直接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
2、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填报《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在建项目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会计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服务业引导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初步确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单位实地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三条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引导资金计划,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的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市属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辖市、区属单位由所属辖市、区财政局凭匹配资金到位凭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辖市、区财政转拨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定额补助方式的,提供已经落实或投入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贷款贴息方式的,提供项目贷款的合同和银行结息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单位获得的引导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于次年上半年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到位情况、项目进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实行跟踪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项目完成的进度。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没有组织实施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实施情况较差的单位,将停止拨付或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作相应处理。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计[2003]273号、常财企[2003]7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