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担保机构: 现将《常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附件:常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企业 担保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常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中小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资扩面,强化内部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113号)精神,现决定对我市担保机构的年度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并适当增加附加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担保业务:50分 1.在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得5分; 2.担保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且无关联担保行为的,得5分; 3.全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月均余额(扣除关联担保部分)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得15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3分(附加分); 4.担保费率在贷款银行贷款利率50%以内的,得10分; 5.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定协作协议,及时、真实向协作银行反映担保情况的,得5分; 6.担保机构能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的,得10分。 二、风险控制:20分 1.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价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的,得3分; 2.建立对被担保企业的监控机制,跟踪企业情况,有跟踪记录的,得3分; 3.建立对被担保企业的代偿损失追偿与处置机制的,得3分; 4.积极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得5分; 5.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得3分; 6.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风险,有措施的,得3分。 三、监督管理:20分 1.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贸、财政、人行、银监、工商等部门监督管理的,得10分; 2.担保机构向市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财务状况等资料,全面、真实、及时的,得10分。 四、其他:10分 1.担保机构参加担保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及其它活动的,得10分; 2.担保机构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担保方面学术文章的,每篇加2分(附加分)。 凡申请参加考核的担保机构,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经贸委提出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人行、银监局、工商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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