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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02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业务处室: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集中统一核算,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财政资金统一调度、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现将《常州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操作规程

二○○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

常州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内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进一步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机制和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集中统一核算,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财政资金统一调度、统一收付、统一核算,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由局内业务处室管理、国库处统一核算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  处室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业务处室的职责:业务处室按照管理的职能不变、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权限不变、资金审核的权限不变的原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加强收入管理,及时筹集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负责所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拨付审核工作,包括按年度预算的正常拨付、收入退付等。
  (一)综合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中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业务处室负责辖管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安排和使用管理。
   1.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根据收入进度及核定的支出预算、用款进度,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安排和使用; 
   2.重点审核项目申请用途、金额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专款专用;
   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国库处的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实施资金拨付的二次控制。
  (一)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要求做好资金调度、拨付及会计核算工作;
  (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局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
  (一)收入收缴管理
  1.综合处负责各财政专项资金中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管理,国库处根据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用途填写拨款申请书,每月将政府非税专户收入全额划入指定专户。
  2.社会保障处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入收缴管理,以上六项基金主要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残联提供征收信息,地税部门委托人民银行代为扣缴,除“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缴入国库外,其余五项基金由人民银行直接缴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二)收入缴库管理
需缴国库的收入项目由国库处按规定办理缴库手续。
  (三)收入退库的管理
  1.按要求直接缴入国库的财政专项资金发生退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2.按要求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财政专项资金发生退库,按照《关于启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常财综[2005]17号)文件规定执行。
  3.按要求直接缴入国库处统一核算专户的财政专项资金发生退库,由缴款单位提出退库申请,并提供有关依据,由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相关手续交国库处办理退库。
  (四)收入核算管理
  国库处根据各银行提供的票据(如结算凭证、专用票据回单等)按要求及时入账。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非税收入征收手续费的拨付
  执收单位每月根据非税收入征收手续费标准和实际征收入库数提出拨款申请,由综合处在收到“拨款申请书”后的2个有效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交国库处,国库处从各个专户中划拨资金至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专户,具体使用由业务处室审核。
  (二)其他资金的拨付
  1.用款单位提出申请
  用款单位根据项目支出安排和用款需要,完整填写“拨款申请书”中各要素,加盖单位印章,并附相关的拨款依据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2.业务处室审核
  业务处室在用款单位拨款申请手续完毕、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收到“拨款申请书”后的2个有效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拨款依据,所填内容是否正确完整,项目是否有预算,是否符合支出使用范围和方向,核定金额是否符合支出进度,暂付款和借款是否有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用款单位。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原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专管员核定金额,签字后提交本处室处长或分管处长审核签字。
  政府批准同意的财政借款(含暂付款),借款协议由局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业务处室应在已审核的拨款申请书“简要说明”栏中说明财政专户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具体项目和支出科目,及时将拨款申请书及相关的原始凭据传递至国库处办理资金划拨。
  (三)国库处审核拨付
  国库处对“拨款申请书”上的填列内容及相关拨款依据进行审核,保证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审核通过的单据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相关业务处室。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国库处在收到业务处室拨款申请书及其他原始凭据后,及时办理资金的进账或拨付手续,对当日收到的回单当日编制会计凭证,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国库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核算运用局统一的账务处理系统,业务处室根据权限从系统内查询所属专户的会计核算信息。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处按照职责要求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征收、拨付、使用过程中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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