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证票据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根据市政府《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5]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必须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随价计征和需纳税的除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专用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设计的专用票据。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 1、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保留使用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专用票据〕。 2、执收单位之间、执收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执收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往来款项结算,使用“一般缴款书”;暂存代收款项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市公安部门户证收费使用定额专用票据; 4、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需设定的专用票据。 第四条 执收单位原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市财政部门购领的通用票据和其他专用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定点印制。 第六条 专用票据(除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的征收需要,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定点印制。 第七条 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确定和调整,未经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印刷“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八条 票据印刷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与印刷企业统一结算,财政部门与单位进行具体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与印刷企业直接结算。
第四章 票据的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市财政部门发放与管理。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申请手续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定期限量购领。执收单位首次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收费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填写《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以下简称“购领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 执收单位再次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需携带“记录簿”和《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表》,填写“购领申请表”,经审核后,即可继续购领票据。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必须缴纳工本费。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属部门和单位从省级主管部门领取的专用票据必须经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也不得相互串用。启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票据台账,及时检查单位内部票据使用情况,核对票据使用号码与收取资金,确保“钱随票走,票款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的使用、缴验、结存情况。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
第六章 票据的缴验与销毁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将使用“一般缴款书”的信息,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软件系统传输代收银行,再由代收银行将其信息传输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代收银行传输的“一般缴款书”号码、收费项目、收取资金进行核对缴验,无误后系统自动销号。对执收过程中已作废或不再使用的,由单位提供汇总情况,每月报财政部门缴验。 部分执收单位使用的专用票据,在汇总开具“一般缴款书”的下方注明专用票据的名称和号码,由执收单位将其“一般缴款书”使用信息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软件系统传输代收银行,再由代收银行将其信息传输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代收银行传输的“一般缴款书”号码、收费项目、收取资金进行核对缴验。另外,执收单位还需提供《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表》和专用票据存根或报查联,每月交财政部门缴验。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与执收单位核对票据使用情况,确保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解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对取消或停止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及时清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记录簿”的变更、注销手续。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转让、销毁“记录簿”和票据台账,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销毁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由执收单位填写《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对个别单位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其保存期限。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销毁后,票据领用单位应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监销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连同财政部门批准的《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一并保管,作为财务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予以处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制定相应办法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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