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5]6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准印通知,为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进行更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指有执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社会团体)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留使用的省主管部门下发的和我市公安部门户证收费使用的专用票据也需套印“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社会团体会费收入票据与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旧票据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单位自2005年12月21日起携带原票据购领簿 、填写《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样式附后)、在进行非税收入管理培训时统一办理新票据的购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即开展票据清理工作,于2006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单位票据清理表》(样式附后),结存未使用的票据按票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统一销毁。 四、各单位票据清理结束后,财政部门将组织力量进行票据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清理,仍使用旧票据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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