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苏财统〔2001〕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部、委、办、厅、局,各省直企业单位:
为规范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的规定,现就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求的具体工作措施,也是密切配合各项改革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单位)的财产状况、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单位)加强基础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及时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做好各项工作。
二、企业(单位)的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组织原则进行。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初审或复核。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单位)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纳入日常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一)企业(单位)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必须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二)企业(单位)财务和账务发生异常情况,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虚假或者企业(单位)漏报、迟报、拒报会计汇总年报的。
(三)企业(单位)由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申请核销国家资本金,报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四)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由国家确定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
(五)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特定范围企业(单位)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
(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清产核资行为的。
四、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须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需要抽调财会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仓库保管等专业人员成立办事机构。
(二)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清产核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资产清查时间点及清查时间,报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企业(单位)依据确定的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各类资产和账务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
(四)整理有关材料,如实填报有关资产清查报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确认或审批。
(五)企业(单位)依据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复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在清产核资完成后到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必须准确核实企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和审批,认真核定企业(单位)国有资本金和核定国有资产价值总量。
六、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清理出的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在新办法未出台前,仍执行全国清产核资现有的审批程序。
七、开展日常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及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和规定。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单位)的日常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一)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企业(单位)依据全国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责令其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所需费用全部由该企业自行负担。
(二)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清产核资机构和个人,依据全国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在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中禁止以各种名目向企业(单位)收费。对以清产核资名义向企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应依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