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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11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32号文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苏财税〔2001〕3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二00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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