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11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32号文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苏财税〔2001〕3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二00一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