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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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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4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44号文件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1]4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2001] 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1年7月11日印发

打印:姜小芳 校对:田 军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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