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2号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8号文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1〕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地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