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39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苏财税〔2001〕69号文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1〕6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