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35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苏财税〔2001〕94号文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1〕9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财税字〔1983〕第348号)第二条第5项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