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33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55号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5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与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及时交接相关典当行业企业征管资料,并分别做好欠税清缴和税款调库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据此,现对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