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31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苏财税〔2001〕48号文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4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国税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