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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30号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58号文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苏财税〔2001〕5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二、对上述列举项目以外的娱乐行为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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