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28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53号文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5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