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26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苏财税〔20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苏财税〔2001〕47号文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1〕4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