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23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43号文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1〕4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