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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税〔2001〕23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1〕43号文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1〕4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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