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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国[2004]49号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4]8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事项包括: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公司制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及个人;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改制及产权变动,需连同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益进行全面评估。
  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或与非国有单位合资的,需要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包括:直接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经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二、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财政部门认定、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评估机构还必须具备证券业务资产评估从业资格。涉及土地价格评估的,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担被评估单位财务审计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其资产评估业务。
  三、市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属于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由市财政(国资)部门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在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择委托。其他属于企(事)业单位营运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由单位自行委托。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要求规范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五、市及辖市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立及其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国资)部门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市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辖市区的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一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相关单位必须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到市财政(国资)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评估 管理 通知
抄报:省国资委。
抄送:市改革办、市产权办、市经贸委、市体改办、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产交所、有关中介机构。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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