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会[1999]83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各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账单位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会》、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代理记账是指由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替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私营企业、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小型经济组织),进行会计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核算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凡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应配备而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必须依据本规定实施代理记账。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
(二)由前款自然人出资组建的代理记账机构投资组建的,或由前款自然人出资组建的代理记账机构与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的; (三)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核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辖市、区财政部门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将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六条 新设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程序。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一)至(四)项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经审核符合代理记账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由财政部门签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表》。
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有:
1.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场所证明;
6.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7.机构负责人及主管代理记账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有: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营业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从业人员(含兼职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兼职人员聘用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