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会〔2001〕8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的通知》(苏财会〔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常州市关于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打印输出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省财政厅苏财会〔2001〕7号文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苏财会〔2001〕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随着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全面推开,我省的会计电算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经过政府部门几年来的正确引导和制度规范,各单位在选择会计核算软件时更加注重软件的合规性和适用性,在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时,基本上都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我省现采用的对各单位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由所属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批或评审的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经研究决定,各单位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再需要经过审批。何时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由各单位参照本规范意见自行决定。我厅也不再对社会中介机构确认会计电算化评审的资格。
请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会计电算化开展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规范意见》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关于单位采用计算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