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会〔2001〕1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核算体系,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政府、投资者、企业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广泛了解《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现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股份有限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其它企业执行新制度应履行有关财产清查审核工作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还应经过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二、执行新制度的企业财务人员应经过会计制度的学习,财务负责人应当经过培训,单位负责人应当了解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变化的重要内容。
三、各市财政部门应加大新制度的宣传贯彻力度,掌握地方企业执行新制度的情况,了解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每市应选择不少于3个大中型企业作为新制度执行情况联系点,深入研究执行新制度对企业、投资人、宏观经济带来的各种影响,并于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厅,有关上报材料内容要求,我厅另行发文明确。
四、各市财政部门应结合贯彻新制度,做好新制度的培训及培训管理工作。
(一)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新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今年会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做好财政系统、政府有关部门和师资的制度培训工作。我厅将举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新制度培训和研讨活动。
(三)加强对社会办学单位从事新制度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一是统一培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二是统一培训师资的管理。各办学单位聘用的新制度培训教师应经过财政等部门的培训。三是统一培训教材的管理。新制度的培训教材应选择使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和我厅配合新制度实施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简明教程》。四是统一考核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参加新制度学习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考试合格,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五、各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新制度的培训工作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请各市在年底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新制度及培训工作情况上报我厅。
附件:一、《财产清查审核工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