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二00一年一月七日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