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财社[2000]31号
关于市级工业管理机构改革后
离退休人员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机电、化轻、纺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市委常委发[2000]32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工业管理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常办发[2000]5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工业管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在市级工业管理机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执行时间: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至市区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时止(离休人员另行规定)。2000年11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处理。
二、享受范围:原常州市机械冶金工业局、常州市电子工业局、常州市化学工业局、常州市轻工业局、常州市纺织工业局中经市人事局确认的离退休人员和机构改革中的离岗退养人员、提前退休人员。
三、执行依据: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公费办常卫公费[1987]148号《印发〈关于整顿和改进市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公费办常财社[1997]32号、常卫计[1997]174号、常公医[1997]5号《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二版)〉的通知》。
四、医疗费用负担办法:
(一)离休人员的门诊、住院费用实行“现金看病,按实报销”的办法。即看病时,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在公费医疗规定范围内审核后按实报销。
(二)退休、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门诊费用实行“现金看病,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支适当自负”的办法,定额为每月70元/人,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结余部分留归个人;住院费用实行“现金看病,适当挂钩”的办法。
1. 退休、提前退休人员门诊超定额部分,市财政承担90%,个人承担10%;住院费用,市财政承担95%,个人承担5%。
2. 离岗退养人员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门诊超定额部分,市财政承担80%,个人承担20%;住院费用,市财政承担90%,个人承担10%。
上述人员发生的超出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全部由个人自负。住院金额较大的,由个人向所在公司借款,待市医保中心审核后一并结算。
五、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确定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凡需就诊的离退休人员首先到定点医院诊疗,需转诊者,应由定点医院主治医师提出建议,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六、报销办法:各资产经营公司离退休干部管理处负责收集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收据、处方、住院诊断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并填好资产经营公司离退休干部公费医疗审核表,集中于每月最后两天(节假日前移),将上述所有资料送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七、各资产经营公司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在职人员医疗费用比照离岗退养人员办法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0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医疗 经费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0年11月6日印发
打印:顾素洁 校对:包文忠 共印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