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社[1999]12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局,市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特制定《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常委发[1998]45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常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为保障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建立的专项资金,以分级负担为原则,由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实行分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