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社[1999]7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政府常政发[1996]179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健全财务管理,保证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保障金是为保证市区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由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用于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市区居民的生活补助费。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第三条 保障金的来源。
(一)每年市、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列入市、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的保障金;
(二)上级财政拨入的保障资金;
(三)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保障金的开支范围。
(一)民政救济对象;
(二)优抚对象;
(三)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
(四)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
(五)符合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区民政局在每年终了后的10日内根据《市区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记载的人数及应补助金额,向同级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次年保障金预算报告,区财政局据实核定后,报市财政局由市、区财政会同市、区民政共同核定年度预算。
(二)建立保障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社保部门应设立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将预算安排的保障金及时转入保障金专户,通过专户拨付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各区民政局也应设立独立的保障金支出专户,加强经费核算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