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 [2002] 2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建成房产转让或拍卖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南通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未建成房产转让或拍卖征收契税的请示》(通财农税[2002]19号)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随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应以交易价格总额(包括土地价格和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此复。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契税 征收 复函
抄送: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11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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