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建成房产转让或拍卖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 [2002] 2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建成房产转让或拍卖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南通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未建成房产转让或拍卖征收契税的请示》(通财农税[2002]19号)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随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应以交易价格总额(包括土地价格和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此复。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契税 征收 复函
抄送: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11月5日印

 
 
主办单位:常州市财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4楼    联系信箱:sczjb@changzhou.gov.cn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812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1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