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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收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农[1999]117号

各辖市、戚区、郊区、新区财政局、国土管理局:

  为配合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加大土地管理力度,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加强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征收入库,根据省国土管理局、省财政厅苏财农税[1999]45号《关于实行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预收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对耕地占用税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收全面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使用耕地前须办理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用、供地等方案的审批。对申请农用地转批、土地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凡申请用地时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确定的,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预收保证金应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对于由政府申请征用,再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将土地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预收保证金应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缴纳。土地管理部门须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收据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由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预收。凡申请用地项目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当地征收标准全额收取;对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的,为防止掺杂应缴税用地,按当地征收标准的10%收取。

  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后,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用地数与纳税人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并换开耕地占用税税票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收据。各地财政部门对预收的保证金要严格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截留挪用。

  四、建设项目使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国有存量土地,其中凡属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也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土管部门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五、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保证金收据使用全省统一格式、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据,由各辖市(区)向市财政局领取。原耕地占用税预收保证金收据一律停止使用。各地应按照票证管理规定,将未使用收据清理造册,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六、各辖市、区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预收保证金工作。为了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协税工作,现对耕地占用税业务费地方留用的2.7%部门分配比例调整如下:上交市1%,辖市(区)留1.7%,其中0.7%由辖市(区)财政局支付给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今后省财政厅支付给省土管局的业务费返还部分,原则上归市规划国土局使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耕地占用税及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征管办法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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