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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 免征 契税 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10月9日印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2]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农字[200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中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契税 免征 云南 批复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
   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
   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
   (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
   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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