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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2]17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10月9日印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2]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O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己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契税 退税 新疆 批复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汪、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甫、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7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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