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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1〕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税减免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包括:
  (一)按农业税计征税额及附加的7%提取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
  (二)按农业税计征税额及附加的5%提取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
  (三)省集中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和中央下达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而补助的资金。
  (四)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税减免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业税减免的资金(包括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管理:
  (一)农业税减免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可实行以丰补歉政策。
  (二)省级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由省财政厅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会预算处按照当年灾情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提出分配意见,按程序报送批准后下达指标,资金由国库处通过专项往来解决。
  (三)市、县级可用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由市、县级农税征收机关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因灾减收而影响农业税的情况,及所属地区申请减免资金的报告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县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四)乡(镇)经县政府批准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以及乡镇可用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由乡(镇)农税征收机关根据农业生产因灾减收而影响农业税的情况、需要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的农户的情况,分别提出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分配到村的方案,按规定程序落实到户,由乡(镇)征收机关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农税征收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业税减免资金的提取和下拨:
  (一)凡具有直接征收农业税职能的省以下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均应开设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核算。
  (二)应提取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由县级农税征收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后,办理退库。应提取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在每月末按照本月实际征收入库的农业税及附加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对征收前已经办理减免的部分应扣除),办理退库,存入专户;省、市分配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由县级农税征收机关在接到上级分配的指标后,办理相应数额的资金退库,存入专户。
  (三)提取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应按季全部下拨到所属乡(镇)的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农业税灾歉减免分配方案经县(市)级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应数额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下拨到所属乡(镇)的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
  第五条 农村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因缺乏劳动力
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在乡(镇)政府确定的农业税社会减免额度内,按规定程序并经村民主评议,乡(镇)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的照顾。承包土地较多的纯农户、种粮大户,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增加的,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从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增负额的减征照顾。
  第六条 因种植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减少农业收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乡(镇)在县(市)政府批准的农业税灾歉减免额度内,按规定程序并经村民主评议,乡(镇)政府批准,按照歉收成数给予减免政策规定额度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的照顾。
  第七条 农业税减免资金按照规定程序落实到享受减免照顾的纳税人后,农税征收机关或征收机构应及时组织力量,将减免款直接发放到纳税人,并由纳税人在农业税减免清册上盖章或者签字。
  第八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应足额安排使用,除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外,不得与灾歉减免资金合并使用。
  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对应享受灾歉减免的纳税人进行减免照顾后,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仍用于农业税的灾歉减免。
  乡(镇)和县本级当年可用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包括历年结转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全部分配使用后,仍有不足的,可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农业税减免指标及资金补助,上级补助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当年应足额安排使用。
  第九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制度,开展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强化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对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的行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农业税减免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未全部分配使用的,在下年度扣回相应的资金,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业税减免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为农税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政策的地区,取消参加年度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减免资金比照本办法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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