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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43号)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印制和使用管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全省统一按照我厅2000年制定的《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式样印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对以前年度印制未用的旧式样的税票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严禁继续使用。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可能要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式样作一定的修改,请各地适当控制印量。
  二、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
  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由县级征收机关按照省级征收机关制定的式样(见附件)统一印制,省辖市所属各区用量不多的,也可由省辖市征收机关集中印制,并参照《江苏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使用。农业特产税的应征税额,由征收机关或征收机构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对纳税人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由征收机关或征收机构根据农业特产品的生产面积、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略低于市场价格和适用税率核定。农业税征收机关或征收机构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收获或出售时节,确定该产品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时间,不得在纳税人的农业特产品收获前征收该农业特产品应纳的税收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征收地点由乡镇征收机构确定。各乡镇征收机构要组织力量在农业特产税征收前将农业特产税缴纳时间、缴纳金额(包括“其中”项中各应税品目的名称和缴纳税额)、缴纳地点等内容填写完整的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发放到农户,并由农户签字。
  三、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征收管理。
  农业特产税附加按照农业特产税计征税额和规定的附加比例计算,随同农业特产税计征税额任务一并落实到纳税人,随同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入库,随同农业特产税的减免而相应减免。农业特产税附加在提取12%的农业特产税减免资金后的余额,再提取5%的征收经费后,由县级征收机关或征收机构按月办理退库,存入村级经费专户,按用款计划拨付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
  四、农业特产税减免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农业特产税社会减免和因灾减免资金,参照我厅2001年制定的《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五、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按照提取农业特产税减免资金后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入库额的5%计算,由县级征收机关按季办理退库,存入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专户。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由农税征收机关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农业税收有关的票证的印刷、征税设备的购置维修、农税人员的福利奖励和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农业特产税尾欠的清理。
  对农业特产税的历年尾欠款,要按照税费分开的原则和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核实,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清理征收。对一些符合享受社会减免的农户要按照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给予减免照顾。
  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方式。
  为方便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时间要符合实际、征收地点要相对稳定。要发挥农业税征收机关或者征收机构的主导作用,树立其主体地位,改变过去税费混征、主要依靠村组干部代征农业特产税的做法,除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外,主要采取农税干部直接组织征收的方式,也可结合农业税的征收采取按村定时定点的方式。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完税证,必须由农税征收机关或机构和农税干部管理使用。农业特产税税款及附加款,必须由农税征收机关或者机构和农税干部直接收取和入库。要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和协税护税人员在开展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宣传、农业特产税征收的组织等方面的辅助作用,但不能让协税护税人员经手税款和管理使用完税证。征收或者代扣代收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必须在当天解入国库或者存入在银行、信用社开立的农业税收暂存款户,农业税收暂存款户中的税款要及时解入国库,不得坐支征收经费、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减免。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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