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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中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中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农税〔2001〕4号

各辖市、郊区、戚区、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中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苏财农税〔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要把依法征收契税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不得将减免土地出让契税作为对外招商的优惠政策,凡已经越权制定出台的减免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认真清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的征收依据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财农税〔2000〕17号)执行,凡仍按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的地区应立即纠正,并将少征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
  三、各地应于2002年1月30日前将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及契税征收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农税处。
  附件:苏财农税〔2001〕27号文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在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中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1〕2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目前,我省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开展。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做好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工作中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要协同配合,努力做好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和治理过程中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农税〔1998〕34号)要求,建立一套有效的相互配合制度。各级国土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批租专项治理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到同级国土部门了解土地批租治理情况。对1997年10月1日新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土地出让、转让项目逐一登记在册,同时注明契税的征收情况,将漏征契税的项目作为税源档案管理。
  二、加大征收力度,将漏征的土地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掌握欠税项目的基础上,依法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规定,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因征收机关征收不力形成的欠税,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财农税〔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征收机关应抓住土地批租专项治理的契机,积极努力做好土地契税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结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土地契税征收模式。通过土地批租的专项治理,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全省所有市、县都将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并挂牌运作,所有的土地交易将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或办理有关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抓住机遇,通过在土地市场设立专门窗口等形式,实行公开拍卖、登记、纳税一条龙服务,建立规范有效的征管模式。各级国土部门应支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土部门协商,逐步完善征税过程中的程序制约,对因此增加的工作成本,给予必要的补偿,以利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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