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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农税〔2001〕3号

各辖市,郊区、戚区、新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农税〔20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以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购房契税减免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以产权人配偶名义另行购房的,可视同产权人购房,对其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予以减免;如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本人不购房,其子女或其他亲属在购房时,不得按房屋拆迁契税政策享受减免照顾。
  二、房屋产权人如果已经死亡,征收机关应根据继承公证书(协议书)确定各法定继承人所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份额,法定继承人在购房时,可对其继承所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份额部分予以减免。如果法定继承人间没有签订继承协议,征收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确定各法定继承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得份额,并据以作为减免契税的依据。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苏财农税〔2001〕23号文件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1〕2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请示契税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被拆迁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前购房契税征收问题。为统一政策,凡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可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因拆迁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农税〔1999〕28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被拆迁人,应凭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凭证认定。
  二、关于空置商品房的界定问题。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1〕62号)规定的空置商品房包括空置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其中商业用房包括空置的工业厂房。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出租或开发商之间调剂出售的商品住房也按上述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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