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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农税〔2001〕2号

各辖市,戚区、郊区、新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税〔20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财农税〔2001〕26号文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税〔2001〕2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做好2001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认真核实灾害损失,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减免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得到减免照顾。
  附件:《江苏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减轻受灾农民税收负担,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地方财政因执行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而减少的农业税收入,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并相应调减农业税征收任务。本地区实际用于农业税灾歉减免的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部分,按《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农民的农业税减免,受灾农民为该项资金的最终受益者。
  四、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到报后查实,查后登记,逐级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五、农业灾害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产量、农业税灾歉减收额等。农业灾害损失程度由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据农业、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农业受灾情况,对各市申报的农业税灾歉减免额进行核定。
  七、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按照客观、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
  八、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分配要综合考虑农业受灾程度、地方财政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规模等因素。
  九、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办理。农业税灾歉减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和农业税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基层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受灾农户的成灾面积、减收程度等,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核定表,经报批后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当年减免当年落实到纳税人。
  十一、为保证减免政策尽快落实到位,中央及省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和财力补助指标下达后,各级财政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落实,不得延误,并妥善安排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落实到位后,要将分配情况逐级上报,上报内容要具体到县、乡的情况等。
  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业税灾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检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省财政将在年底前对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财政部也将委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问题一经查出,省财政将责令其追回资金,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其他有关具体使用管理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江苏省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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