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用当年农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常财农〔2001〕69号
各辖市、戚区、郊区、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44号)精神,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应在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含减免税)手续后,从下年度起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和征收任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做好被征用土地当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被征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当年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由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负担,不得向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
二、为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同时方便征地单位缴纳,征用土地当年应缴农业税及附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国土管理部门在收取征地费用、发放土地批准书前代征。为了使农业税代征工作与土地审批权限衔接一致,三辖市和新区由财政局委托同级国土管理部门代征,征用郊区、戚区农业税计税土地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三、鉴于各乡镇亩均农业税及附加水平有所差异,为了方便操作,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标准一律按照各辖市、区平均每亩应负担的农业税和附加数确定。
四、代征税款由国土管理部门按月向财政部门结报,存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收到税款后,应将征地项目清单抄送有关乡镇,核实被征用土地实际应缴农业税及附加数额,将应征税款及时解库,并相应核减有关纳税户的农业税纳税基础数。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