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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3]20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9月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其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契税 不征 通知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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