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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委员会

常价费(2001)第47号
常财综(2001)第16号
常教普(2001)第5 号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文体局),市区各幼儿园:
  为缓解我市幼儿园收费与成本倒挂、亏损较多的矛盾,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区各类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市区各类幼儿园(班)保育费、管理费、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凡经省教委认定的示范幼儿园和市教委评估定为一类、二类的公办、集体办幼儿园(班)可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一律按合格园标准收费。
私立幼儿园、合作幼儿园等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减免政策
  对经认证的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和单亲(丧父或丧母)幼儿入园(班)的保育费,幼儿园(班)应给予减免一半的照顾;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和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职工家庭,凭特困证、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下岗失业证向其子女所在幼儿园(班)申请减免。其中,对特困和领取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今年包括春、秋季班仍按调前收费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按幼儿园收费标准额度30%减免;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家庭,按收费标准额度15%减免。各有关部门和幼儿园(班)应认真落实减免政策。
  三、费用报销
  职工子女入园(班)的管理费全部由家长工作单位负担。独生子女入园(班)的保育费按相应性质的合格园标准报销,杂费全额报销。上述报销费用,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内列支。
对经认证的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和单亲(丧父或丧母)幼儿入园(班)的管理费,全部由在常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可根据市计划生育奖励的有关规定,凭就读幼儿园收据,在不超过常州市区“公办合格园”收费标准范围内报销,超过的费用由家长自理。
  常州市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独生子女入园(班)优待报销的保育费、杂费和单位补助的管理费,可按常州市人民政府令[1992]25号《常州市贯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
  四、经费管理
  市区各类幼儿园(班)均应严格遵守经费收支管理、明码标价等制度,不得擅自立项(如搭伙费等)、自定标准收费,所收经费属预算外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小学附设幼儿园(班)收取的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幼儿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按月向家长公布目。
  五、凭证收费
  我市市区范围内各类幼儿园(班)向入园(班)幼儿的家长及其工作单位收费,必须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江苏省常州市幼儿园(班)注册证》和当年市教委关于市区幼儿园评估定类的批准文件,分别向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常州市幼儿园统一收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各辖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辖市物价、财政、教委研究确定。
  七、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幼儿园(班)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常州市市区各类幼儿园(班)保育费、管理费、杂费收费标准表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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