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基[1998]第27号
常环计[1998]第45号
各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推动作用,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常州市区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市区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充分发挥基金对污染防治工作的推动作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对申请省污染防治基金项目按苏财工(1998)64号、苏环计(1998)17号文件办理,基金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项目的审查、基金使用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基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监督和回收。基金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分别由市财政局基建处和市环保局计划处负责。
二、基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从1997年开始每年安排200万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二)接受社会和国外捐赠;
(三)收回的基金借款、基金占用费以及借款单位逾期罚金收入;
(四)其它。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环境效益显著污染治理项目,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综合性、公益性强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
(三)符合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四)针对突发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科技项目。
三、基金申报程序
第五条 基金的申报条件
申请使用基金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切实可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济核算,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盈利企业;
(三)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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