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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2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综[2000]52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办发[1999]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财综字[2000]22号《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策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票据印制。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都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票据必须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对需专门印制票据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室发放《江苏省票据印制申请表》,由市财政局综合处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在收到省厅准印证后,通知有关印刷厂印制。

  二、关于票据购领。

  票据购领实行“验旧换新”制度,单位购领票据需携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申请表》(见附件一)和经缴验后的《预算外收入、票据月结报表》(见附件二)及票据购领记录簿到市财政局综合处购领。票据购领一般为每月一次。

  三、关于票据缴验。

  票据必须每月缴验一次。缴验时,单位须提供《预算外收入、票据月结报表》和已使用票据的报查联,到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缴验室办理缴验手续。由票据缴验人员将单位报送的开出票据报查联汇总金额和月结报表反映收入数以及银行微机传输的单位收取数进行核对。凡发现有收取资金未及时解缴财政专户,违反票据使用规定,超标准收费、未按规定缴验票据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发放票据。

  四、关于票据使用。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企业不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通用票据与专用票据之间不得串用,各专用票据之间也不得相互串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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