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综[1999]44号
各国有预算外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常委发[1997]48号《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的意见(试行)》,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及城镇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国有预算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清查、评估中出现的各类资产损失,要按照“先核实,后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企业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以及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国资部门审批后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顺序冲减;对三年以上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可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调整损益,调整后的损益及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改制前企业住房周转金出现赤字的,应用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弥补,公益金不足弥补且特别困难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冲减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长期闲置或接近报废的机器设备按规定经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核销。
二、评估确认的企业净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可进行如下调整:
(一)企业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从净资产中扣除。
(二)原有的医院、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参照上市公司资产剥离办法进行剥离,实行独立核算或由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也可以交由主管部门或社区代管,其维持营运所需资金不足的,可以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三)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基本工资和职工医疗费等,视作企业欠职工债务在净资产中一次抵扣。
(四)对改制前已参加社会统筹但未提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费用,允许其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五)改制前企业已提未交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费用开支不足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从公益金中弥补。仍不足的,可以在企业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补足。
(六)考虑到在职职工自谋职业的安置问题,可按改制企业前一年末在职正式职工人数的10%,以人均8000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提出一块,作为离岗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实行专项管理。
三、企业净资产只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其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一般不予评估作价。需要作价的,可按不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10%的价值确定,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改制企业净资产的出售价格可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视市场情况适当浮动。下浮幅度超过10%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资部门批准(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和资产整体出让给外商的除外)。
五、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企业,原企业的内部集资应按规定清偿或转作职工购股资金。企业历年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合计结余可以按照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
六、改制企业用于出售的净资产与职工认购股金的差额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职工认缴股份额超过企业净资产的,其超过部分作为企业职工的增量股份,国家股将不再保留;
(二)职工认购股份额小于企业净资产的,其差额部分可继续作为国家股保留,也可将其租赁或借给企业使用,由改组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租赁费用或在协议期内偿还本息。
七、经评估和调整后,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实行零资产出售,职工认购股份所缴纳的资金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
八、企业净资产出让所得收入,原则上可借给企业低息有偿使用3年,对改制前连续亏损3年的企业,出售净资产收入可免息使用3年。
九、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未作价的无形资产(企业名称除外)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或继承。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职工工资实行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并坚持“同股同利”。有国有股成份的企业,国有股应收红利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国资部门批准,也可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十、实行分立式改制,即将分厂或分公司资产单独划出进行改制的,应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财务脱钩手续,原企业债权债务应根据企业分离情况及资产性质严格界定。
十一、改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报表汇总及报送渠道不变。企业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财务资料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和重新登记,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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