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综[2001]93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财政厅苏财综[2001]161号《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交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苏财综[2001]161号文件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交纳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01]16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管理局:
为了统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交纳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起对全省各级应当交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实行就地交纳。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缴纳办法和收缴业务费用的安排比例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交纳程序
在市、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用地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预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交款入同级财政专户,在具体办理项目供地时,按国家供地政策规定,由当地财政在该宗地应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开设服务窗口,以方便用地单位交款,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预交款凭证到上级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新增建设用地经有权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计划和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需转报中央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由国土资源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预交款结算手续,其中应当上交财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用地单位开具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式样另行制定),多预交的款项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用地单位。同时,财政部门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同级财政专户办理分级缴库手续。对需转报中央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同级财政部门必须将已入中央库的缴款书复印体及时提供给用地单位,以便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分成比例,对苏北五市(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按《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北地区发展的意见》(苏发[2001]l2号)精神,除按规定上交国家的以外,省里不再集中,其余各市仍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苏财综[200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30%就地缴中央金库,10%就地缴省金库,60%缴市、县金库,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对其中应当缴省的10%,如各地未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省将在办理年度财政结算时相应扣减地方财力。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